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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看診時間

2018看診時間

台大醫院北護分院

2010年9月30日 星期四

皮膚科醫師可能會用到之口服藥給付規定

1.1.3.    Tramadol (87/4/1)

1.    癌症病例使用。
2.    用於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疼痛期超過六個月)之病人,需同時符合下述條件:(1)需為服用NSAIDs仍無法控制疼痛或有嚴重副作用者。(2)需檢附疼痛評估報告,內容需包括疼痛強度及疼痛緩解的VAS與VRS (Visual Analogue Scale和Verbal Rating Scale)。

1.1.4.    Tramadol HCl+acetaminophen (如Ultracet Tablets) (93/7/1、95/5/1)
   限用於中度至嚴重性疼痛之病人,需符合下述條件:
1.    經其他止痛藥、或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NSAIDs)治療後仍無法控制疼痛或有嚴重副作用者。
2.    非癌症病患使用超過五天時,需檢附疼痛評估報告,並每隔三個月再評估乙次,內容需包括疼痛強度及疼痛緩解的VAS與VRS (Visual Analogue Scale和Verbal Rating Scale)。

1.1.5.    非類固醇抗發炎劑(NSAIDs)藥品(如 celecoxib、nabumetone、meloxicam、etodolac、nimesulide)(90/7/1、97/9/1) etoricoxib (96/1/1、99/10/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發文字號:健保審字第0990074769號)
1.    本類製劑之使用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99/10/1):
(1)    年齡大於等於六十歲之骨關節炎病患。
(2)    類風濕性關節炎、僵直性脊髓炎、乾癬性關節炎等慢性病發炎性關節病變,需長期使用非類固醇抗發炎劑者。
(3)    合併有急性嚴重創傷、急性中風及急性心血管事件者 (97/2/1)。
(4)    同時併有腎上腺類固醇之患者
(5)    曾有消化性潰瘍、上消化道出血或胃穿孔病史者。
(6)    同時併有抗擬血劑者。
(7)    肝硬化患者。
2.    使用本類製劑之病患不得預防性併用乙型組織胺受體阻斷劑、氫離子幫浦阻斷劑及其他消化性潰瘍用藥,亦不得合併使用前列腺素劑(如misoprostol)
3.    Nimesulide限用於急性疼痛緩解,其連續處方不得超過15日(97/9/1)。

1.1.6. Gabapentin、lidocaine貼片劑(97/12/1、98/4/1、98/9/1)
限使用於帶狀?疹皮膚病灶後神經痛,並符合下列條件:
1.使用其他止痛劑或非類固醇抗發炎劑(NSAIDs)藥品治療後仍無法控制疼痛或有嚴重副作用者。(97/12/1、98/4/1)
2. Gabapentin成分口服製劑,限每日最大劑量為3,600mg,且日劑量超過2,400mg時,需於病歷記載理由。臨床症狀改善,應逐步調低劑量。限使用Neurontin、Gapatin、Gatine、Gaty、Carbatin。(97/12/1、98/4/1、98/9/1)
3. Lidocaine貼片劑,限每日最大劑量為3片,且日劑量超過2片時,需於病歷記載理由。臨床症狀改善,應逐步調低劑量。限使用Lidopat Patch。(98/9/1)
4. Lidopat 貼片劑不得與Gabapentin成分口服製劑併用。(98/9/1)


1.2.3. Zaleplon、zolpidem及zopiclone成分藥品(98/1/1、98/5/1、98/10/1)
1.    使用安眠藥物,病歷應詳載病人發生睡眠障礙的情形,並作適當的評估和診斷,探討可能的原因,並提供衛教建立良好睡眠習慣。(98/5/1)
2.    非精神科醫師、神經科專科醫師若需開立本類藥品,每日不宜超過一顆,連續治療期間不宜超過6個月。若因病情需長期使用,病歷應載明原因,必要時轉精神科、神經科專科醫師評估其繼續使用的適當性。(98/5/1、98/10/1)
3.    精神科、神經科專科醫師應針對必須連續使用本藥的個案,提出合理的診斷,並在病歷上詳細記錄。(98/5/1、98/10/1)
4.    依一般使用指引不建議各種安眠藥併用,應依睡眠障礙型態處方安眠藥,若需不同半衰期之藥物併用應有明確之睡眠障礙型態描述紀錄,且應在合理劑量範圍內。(98/5/1)
5.    對於首次就診尚未建立穩定醫病關係之病患,限處方7日內安眠藥管制藥品。(98/5/1)
6.    zaleplon成分藥品用於治療難以入睡之失眠病人,僅適用於嚴重,病人功能障礙或遭受極度壓力之失眠症患者,用於65歲以上病患時,起始劑量為每日5mg (98/1/1、98/10/1)

1.6.2.    Botulinum toxin type A
本類藥品限以下適應症使用,每一個案每一年需重新評估一次,惟用於成人中風後之手臂痙攣時,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98/5/1)。
1.6.2.1.    Botox (90/1/1、93/1/1、94/6/1、98/3/1、98/5/1)
1.    使用於眼瞼痙攣或半面痙攣:
(1)    限12歲以上,經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之眼科、神經內科或小兒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眼瞼痙攣或半面痙攣之病患使用。
(2)    需符合Spasm Intensity Scale 3級(含)以上,另有病歷記載病史6個月以上者可申請治療。(94/6/1)
(3)    每次注射最高劑量:眼瞼痙攣為每側20單位,半面痙攣為每側30單位。每年最多注射3次為原則。
2.    使用於局部肌張力不全症(focal dystonia)(如斜頸、書寫性痙攣、口顎部肌張力不全等)
(1)    限12歲以上,經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之神經內科、小兒神經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為局部張力不全症之病患使用。
(2)    需有病歷記載已持續以其他方式治療6個月以上無效,且斜頸症者需符合Tsui,s rating scale for cervical dystonia分數11分(含)以上者。
(3)    每次注射最高劑量:斜頸症為150單位,書寫性痙攣及口顎部肌張力不全為70單位,且每年最多注射3次為原則。
(4)    全身性肌張力不全症不在給付範圍。
3.    使用於腦性麻痺病患
(1)    限滿2歲以上,經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復健科、神經內科或小兒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痙攣型腦性麻痺之病患使用。
(2)    其肢體之痙攣影響主動功能(如行走或手部動作),該肢體之痙攣程度以Modified Ashworth Scale評估為2或3級,且經藥物、復健或輔具治療至少6個月以上無效者。
(3)    無固定不可逆之關節攣縮。
(4)    每次注射最高劑量每公斤體重12~15單位(總劑量不超過300單位),下肢每塊肌肉每公斤體重使用3~6單位,上肢每塊肌肉每公斤體重使用1~2單位,且每年最多注射3次。(94/6/1)
(5)    治療年齡(以申請日期起計):下肢為2~10歲,上肢為2~12歲。(94/6/1)
(6)    經外科手術治療之同肌肉部位不得再行注射。
4.    使用於成人中風後之手臂痙攣:(93/1/1、94/6/1、98/3/1)
(1)    限20歲以上,中風發生後,經復健、輔具或藥物治療至少6個月以上仍有手臂痙攣,影響其日常活動(如飲食、衛生、穿衣等)者,痙攣程度符合Modified Ashworth Scale評估2或3級,且關節活動度(R1/R2)顯示顯著痙攣,並排除臥床、手臂攣縮或關節固定不可逆攣縮者。(94/6/1、98/3/1)
(2)    限經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神經內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為成人中風後之手臂痙攣病患,經事前審查核准後可由地區醫院以上(含)之復健科或神經內科醫師注射。(94/6/1)
(3)    每次注射最高劑量Botox 360單位,且每年最多3次。(94/6/1)
(4)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申請時需檢附病歷資料、治療計畫及照片。
(5)    再次申請時需提出使用效果評估結果。
(6)    如因再次中風而導致臥床、手部肌肉攣縮或關節固定不可逆攣縮者,則應停用。(98/3/1)
◎    前開注射劑量單位僅適用於Botox?劑量計算。

1.6.2.2.    Dysport (91/2/1、93/1/1、94/6/1、98/3/1、98/5/1)
1.    使用於眼瞼痙攣或半面痙攣:
(1)    限12歲以上,經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之眼科、神經內科或小兒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眼瞼痙攣或半面痙攣之病患使用。
(2)    需符合Spasm Intensity Scale 3級(含)以上,另有病歷記載病史6個月以上者可申請治療。(94/6/1)
(3)    每次注射最高劑量:眼瞼痙攣為每側80單位,半面痙攣為每側120單位。每年最多注射3次為原則。
2.    使用於局部肌張力不全症(focal dystonia)(如斜頸、書寫性痙攣、口顎部肌張力不全等)
(1)    限12歲以上,經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之神經內科、小兒神經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為局部張力不全症之病患使用。
(2)    需有病歷記載已持續以其他方式治療6個月以上無效,且斜頸症者需符合Tsui’s rating scale for cervical dystonia分數11分(含)以上者。
(3)    每次注射最高劑量:斜頸症為600單位,書寫性痙攣及口顎部肌張力不全為280單位,且每年最多注射3次為原則。
(4)    全身性肌張力不全症不在給付範圍。
3.    使用於腦性麻痺病患
(1)    限滿2歲以上,經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復健科、神經內科或小兒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痙攣型腦性麻痺之病患使用。
(2)    其肢體之痙攣影響主動功能(如行走或手部動作),該肢體之痙攣程度以Modified Ashworth Scale評估為2或3級,且經藥物、復健或輔具治療至少6個月以上無效者。
(3)    無固定不可逆之關節攣縮。
(4)    每次注射最高劑量每公斤體重30單位(總劑量不超過900單位),下肢每塊肌肉每公斤體重使用9~18單位,上肢每塊肌肉每公斤體重使用3~6單位,且每年最多注射3次。(94/6/1)
(5)    治療年齡(以申請日期起計):下肢為2~10歲,上肢為2~12歲。(94/6/1)
(6)    經外科手術治療之同肌肉部位不得再行注射。
4.    使用於成人中風後之手臂痙攣:(93/1/1、94/6/1、98/3/1)
(1)    限20歲以上,中風發生後,經復健、輔具或藥物治療至少6個月以上仍有手臂痙攣,影響其日常活動(如飲食、衛生、穿衣等)者,痙攣程度符合Modified Ashworth Scale評估2或3級,且關節活動度(R1/R2)顯示顯著痙攣,並排除臥床、手臂攣縮或關節固定不可逆攣縮者。(94/6/1、98/3/1)
(2)    限經區域以上(含)教學醫院神經內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為成人中風後之手臂痙攣病患,經事前審查核准後可由地區醫院以上(含)之復健科或神經內科醫師注射。(94/6/1)
(3)    每次注射最高劑量Dysport 1000單位,且每年最多3次。(94/6/1)
(4)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申請時需檢附病歷資料、治療計畫及照片。
(5)    再次申請時需提出使用效果評估結果。
(6)    如因再次中風而導致臥床、手部肌肉攣縮或關節固定不可逆攣縮者,則應停用。(98/3/1)
◎前開注射劑量單位僅適用於 Dysport 劑量計算。
◎Spasm Intensity Scale:
 正常眨眼次數。
 眨眼次數因對外界刺激(如光、風等)而增加。
 輕微但明顯之眼瞼震顫(無痙攣),且未引起生活不便。
 中度,且極明顯之眼瞼痙攣,且引起生活不便。
 嚴重影響生活(無法閱讀、駕駛等)。
◎ Modified Ashworth Scale:
 無肌張力增加。
 肌肉張力輕微增加,表現在關節活動範圍之末端。
1+  肌張力輕微增加,表現在關節活動一半範圍之內。
 肌肉張力明顯增加,表現在整個關節活動範圍內。
 肌張力更明顯增加,關節活動出現困難。
 肌張力極高,無關節活動可言。

2.1.1.    Acetylsalicylic acid (Aspirin) 製劑(89/2/1)
如用於抗血小板凝集,以每日一粒為原則。

2.1.2.    Ticlopidine (原ticlopidine與acetylsalicylic acid合併使用之情況條文修訂):(87/4/1、88/9/1、90/1/1)
1.    限無法忍受acetylsalicylic acid (Aspirin) 或對acetylsalicylic acid (Aspirin) 有禁忌而需使用抗血小板製劑之病患使用(88/9/1)。
2.    原則上本類製劑與acetylsalicylic acid (Aspirin) 不宜合併使用,僅於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後三個月內,得依病情需要合併使用。申報費用時需註明放置支架 (stent) 之日期。(87/4/1)(90/1/1)

3.申報費用時需註明放置支架 (stent) 之日期。(87/4/1、90/1/1、100/7/1)

2.1.7.    Clopidogrel(如Plavix):(90/1/1、93/4/1、94/8/1、96/10/1、100/7/1)
1.    限近期發生中風、心肌梗塞或週邊動脈血管疾病的粥狀動脈硬化病人,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使用。(90/1/1、94/8/1、96/10/1)
(1)    對acetylsalicylic acid (如Aspirin)過敏。
(2)    臨床診斷確定為acetylsalicylic acid (如Aspirin)所導致之消化性潰瘍或上消化道出血、穿孔病史者。需於病歷註明發生時間。
(3)    最近一年內臨床診斷確定為消化性潰瘍者。病歷上應有明確消化性潰瘍之典型症狀紀錄及發病時間。
(4)    最近一年內經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或上消化道X光攝影檢查證實消化性潰瘍或發生上消化道出血、穿孔病史。需於病歷註明上消化道內視鏡或上消化道X光攝影檢查時間。但對acetylsalicylic acid無法耐受,且身體狀況無法忍受內視鏡或消化道X光攝影檢查者(如中風、心肌梗塞之高齡患者或長期?床等患者)不在此限。
2.    經介入性支架置放術時及治療後3個月內得與acetylsalicylic acid (如Aspirin)合併使用。需於病歷註明介入性支架置放手術之日期。(90/1/1、94/8/1)
3.    用於已發作之急性冠心症(不穩定性心絞痛和心肌梗塞)而住院的病人時,得與acetylsalicylic acid (如Aspirin) 合併治療,最長9個月。需於病歷註明住院時間。(93/4/1、94/8/1、96/10/1)

5.2.    雄性激素類製劑與同化作用類固醇及其拮抗劑  Androgens and anabolic steroids and antagonists
5.2.1.    Danazol限下列病例使用(86/1/1)

1.    子宮內膜異位。
2.    纖維性囊腫乳房性疾患。

5.2.2.        Finasteride(如Proscar tab); dutasteride (如Avodart Soft Capsules) (86/1/1、87/4/1、93/10/1):
1.        限良性前列腺肥大且有阻塞症狀,經直腸超音波前列腺掃描 (TRUS of prostate) 測量前列腺大於20公克或最大尿流速 (Qmax) 小於15 ml/sec之病人,前列腺特異抗原 (PSA) 高於正常值之病人,需經病理診斷無前列腺癌方可使用。
2.        服藥後第一年,每半年需作直腸超音波前列腺掃描或尿流速儀(uroflow-metry) 檢查,需證明前列腺有縮小或尿流速有增加,方得繼續使用。

5.2.3.     Flutamide (如Fugerel);buserelin (如Supremon inj、nasal sol'n):(90/8/1)
1.    晚期(包括T3、淋巴腺轉移、器官轉移)之腫瘤。
2.    攝護腺癌病人接受根除性攝護腺切除手術治療後,PSA逐漸升高有局部復發或遠處轉移之情況。
3.    癌症臨床期別為T2、T3,準備接受根除性攝護腺切除手術治療或其他定效治療,包括irradiation之前為求tumor volume reduction,作為neoadjuvant治療之目的。



5.3. 動情激素、黃體激素及治療不孕症藥物 Estrogens, progestins & drugs used for infertility
5.3.1. Estradiol之經皮吸收製劑: 
5.3.1.1. Estraderm TTS;Oestro V.T (93/5/1)
限不能口服本品患者使用,申報費用時應具體說明不能口服之理由。
5.3.1.2. Estradiol 3.8mg/12.5cm2/patch (如Climara 50 Transdermal Patch)之給付規定:(90/4/1)限每週一片。



6.2.3.    Zafirlukast (如Accolate tabs):(88/8/1,90/1/1修訂)
1.    限用於成人「輕度至中度持續支氣管哮喘」疾患。
2.    病歷上應詳細記載上個月發作次數、頻率及PEFR值之變化。
3.    每月最大量限六十粒。
4.    本品項不得與cromoglycate或ketotifen併用。

6.2.4.    Montelukast sodium (如Singulair Coated Tab, Singulair Chewable Tabs):(90/7/1)
1.    限用於六歲以上之小兒及成人「輕度至中度持續性支氣管哮喘」疾患。
2.    病歷上應詳細記載上個月發作次數、頻率及PEFR值之變化。
3.    每月最大量限三十粒。
4.    本品項不得與cromoglycate或ketotifen併用。
※「輕度持續支氣管哮喘 (mild persistent asthma)」之定義:
(1)    氣喘發作次數每週多於一次,但並非每天發作。
(2)    發作時會影響日常生活及睡眠。
(3)    夜晚發作次數每月多於二次。
(4)    尖峰呼氣流速 (Peak Expiratory Flow Rate;PEFR) 或第一秒呼氣量大於80%預測值;每日變異值為20-30%。



6.2.5.Montelukast sodium 4mg
(如Singulair Chewable Tab. 4mg、Singulair oral granules 4mg):
(92/1/1、100/7/1)
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1.限用於「輕度至中度持續支氣管哮喘病患」。
2.Chewable Tab. 4mg限用於二歲~五歲嬰幼兒、oral granules 4mg限用於6個月~五歲嬰幼兒。
3.病歷上應詳細記載上個月發作次數、頻率。
4.每月最大量限三十粒(包)。 5.本品項不得與cromoglycate或ketotifen併用。



6.2.6. Omalizumab (如Xolair):(97/6/1、100/6/1)
1.限用於
(1)12歲以上之青少年或成人經胸腔內科或小兒科或過敏免疫專科醫師診斷為「重度持續性氣喘」病患,為非抽煙或正積極戒煙者,需符合下列條件。

I.臨床病史顯示對某過敏原過敏或經由體內試驗 (如skin prick test)或體外IgE試驗 (如CAP、MAST、RAST、FAST、ELISA test等) 呈陽性反應者。

II.必須檢附「免疫球蛋白IgE檢驗結果」。免疫球蛋白Total IgE檢驗結果必須介於 70~700IU/mL,但使用抗IgE製劑後IgE值降低者不在此限。
III.已接受高劑量類固醇藥物吸入劑 (青少年大於400mcg beclomethasone dipropionate/day以上或其他類固醇藥物吸入劑相等劑量;成人大於800mcg beclomethasone dipropionate/day以上或其他類固醇藥物吸入劑相等劑量) 及併用其他治療,如:長效乙二型作用劑 (β2-agonist)、口服類固醇治療、口服theophylline或抗白三烯素類藥品仍控制不良者。
IV.需經證實為氣喘病患,支氣管擴張試驗顯示FEV1 reversibility超過12%與絕對值增加200mL以上,或使用類固醇後FEV1增加20%以上。

(2) 6至12歲兒童經胸腔內科或小兒科或過敏免疫專科醫師診斷為「重度持續性氣喘」病患,需符合下列條件。(100/6/1)

I.臨床病史顯示對某過敏原過敏或經由體內試驗 (如skin prick test)或體外IgE試驗 (如CAP、MAST、RAST、FAST、ELISA test等) 呈陽性反應者。
II.必須檢附「免疫球蛋白IgE檢驗結果」。免疫球蛋白Total IgE檢驗結果必須介於 30~1300IU/mL,但使用抗IgE製劑後IgE值降低者不在此限。
III.已接受高劑量類固醇藥物吸入劑 (大於400mcg Beclomethasone dipropionate/day以上或其他類固醇藥物吸入劑相等劑量) 及併用其他治療,如:長效乙二型作用劑 (β2-agonist)、口服類固醇治療、口服theophylline或抗白三烯素類藥品仍控制不良者。
IV.需經證實為氣喘病患,支氣管擴張試驗顯示FEV1 reversibility超過12%,或使用類固醇後FEV1增加20%以上。
2.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每月使用不得超過2次。
4.應於病歷上詳細記載上個月發作次數、頻率及肺功能(如PEFR值或FEV1值)之變化。
5.使用16週後需進行評估,與未使用前比較,症狀確實改善,方可繼續使用。
備註:「症狀改善」的定義為每日症狀或PEFR的改善,或減少口服或吸入性類固醇的使用,或減少非常規回診的次數或急診就醫或住院次數。

7.1    消化性潰瘍用藥:
1.    藥品種類:
(1)    制酸懸浮劑:
各廠牌瓶裝、袋裝制酸懸浮劑及袋裝顆粒制酸劑。
(2)    乙型組織胺受體阻斷劑:
各廠牌乙型組織胺受體阻斷劑之口服製劑與針劑。
(3)    氫離子幫浦阻斷劑:
各廠牌氫離子幫浦阻斷劑。
(4)    細胞保護劑:如gefarnate、cetraxate、carbenoxolone等。
(5)    其他消化性潰瘍用藥:
dibismuth trioxide, sucralfate, pirenzepine HCl, Gaspin, Caved-S, misoprostol, proglumide及其他未列入之同類藥品,價格與其相當者比照辦理。
2.    使用規定:
(1)    使用於治療活動性(active)或癒合中(healing)之消化性潰瘍及逆流性食道炎。(92/10/1)
(2)    瘢痕期(scar stage)之消化性潰瘍復發預防,其劑量依照醫理減量使用。
(3)        消化性潰瘍及逆流性食道炎符合洛杉磯食道炎分級表(The Los Angeles Classification of Esophagitis※備註)Grade A或Grade B者,欲使用消化性潰瘍用藥,其使用期間以四個月為限,申報費用時需檢附四個月內有效之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或上消化道X光攝影報告,其針劑限使用於消化道出血不能口服之病人急性期替代療法。(92/10/1)
(4)        經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診斷為重度逆流性食道炎,且符合洛杉磯食道炎分級表(The Los Angeles Classification of Esophagitis※備註)Grade C或Grade D者,得經消化系專科醫師之確認後可長期使用消化性潰瘍用藥一年。另外,下列病患得比照辦理:(92/10/1)
Ⅰ    胃切除手術縫接處產生之潰瘍。
Ⅱ    經消化系專科醫師重覆多次(三次以上)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確認屬難治癒性之潰瘍。經診斷確定為Zollinger-Ellision症候群之病患,得長期使用氫離子幫浦阻斷劑而不受一年之限制。
(5)        需使用NSAIDs而曾經上消化道內視鏡或X光攝影證實有過潰瘍,得於使用NSAIDs期間內,經消化系專科醫師之確認後可使用消化性潰瘍用藥。(92/10/1)
(6)        對於症狀擬似逆流性食道炎之患者,但其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無異常,若欲使用消化性潰瘍用藥,則需檢附其他相關檢查(如24小時pH監測)的結果。(92/10/1)
(7)        消化性潰瘍穿孔病人經手術證實者,且所施手術僅為單純縫合,未作胃酸抑制相關手術者,可檢附手術記錄或病理檢驗報告,申請使用消化性潰瘍用藥,但以四個月內為限,如需繼續使用,仍請檢附胃鏡檢查或上腸胃道X光檢查四個月內有效報告影本。(92/10/1)
(8)        嚴重外傷、大手術、腦手術、嚴重燙傷、休克、嚴重胰臟炎及急性腦中風者為預防壓力性潰瘍,得使用消化性潰瘍藥品。此類藥物之針劑限使用於不能口服之前述病患短期替代療法。
(9)        消化性潰瘍病患得進行初次幽門螺旋桿菌消除治療,使用時需檢附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或上消化道X光攝影報告並註明初次治療。(92/10/1)
(10)    幽門螺旋桿菌之消除治療療程以二週為原則,特殊病例需延長治療或再次治療,需檢附相關檢驗報告說明理由。
(11)    下列病患若因長期服用NSAIDs而需使用前列腺素劑(如misoprostol),得免附胃鏡報告(刪除):(99/7/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06月14日,發文字號:健保審字第0990074506號)
Ⅰ    紅斑性狼瘡。
Ⅱ    五十歲以上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或僵直性脊椎炎之病患。
備註:
1.The Los Angeles Classification of Esophagitis
Grade A:    One or more mucosal break,each <=5mm long,confined to the mucosal folds。
Grade B:    One or more mucosal break > 5mm long,confined to the mucosal folds but not continuous between the tops of two mucosal folds。
Grade C:    One or more mucosal break continuous between the tops of two or more mucosal folds but which involve less than 75% of the esophageal circumference。
Grade D:    Mucosal breaks which involve less than 75% of the esophageal circumference。
2.    醫療院所使用單價新台幣四元(含)以下之消化性潰瘍用藥時,得由醫師視病情決定是否需要上消化道內視鏡檢查。(92/10/1)

7.3.2.    益生菌類藥物Antidiarrheal microorganisms:
限用於接受放射治療、化學療法患者,治療期間造成的腹瀉。(97/8/1)

8.1.3.    高單位免疫球蛋白 (如Gamimune-N; Venoglobulin等):
限符合下列適應症病患檢附病歷摘要(註明診斷,相關檢查報告及數據,體重、年齡、性別、病史、曾否使用同一藥品及其療效…等)
1.    先天或後天性免疫球蛋白低下症併發嚴重感染時(需附六個月內免疫球蛋白檢查報告)
2.    免疫血小板缺乏性紫斑症 (ITP) 病例經傳統治療無效且血小板嚴重低下 (< 20,000/cumm) 合併有嚴重出血危及生命者。
3.    免疫血小板缺乏性紫斑 (ITP) 病例合併血小板嚴重低下。(<20,000/cumm)或合併有嚴重出血而又必須接受緊急手術治療者。
4.    先天性免疫不全症之預防性使用,但需有醫學中心之診斷証明。
5.    川崎病合乎美國疾病管制中心所訂之診斷標準,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教學醫院實施,並填寫「全民健康保險使用Intravenous Immune Globulin (IVIG) 治療川崎病」申請表(詳附表六)併當月份醫療費用申報。
6.    因感染誘發過度免疫機轉反應,而致維生重要器官衰竭,有危及生命之慮者,限由區域醫院(含)以上有加護病房乙等級以上之教學醫院實施。(93/2/1)
7.    腸病毒感染嚴重患者,且符合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於97年1月修訂之『腸病毒感染嚴重患者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之適應症』。(97/5/9)
註1:川崎病診斷標準:
1.    發燒五天或五天以上且合併下列五項臨床症狀中至少四項。
(1)        兩眼眼球結膜充血。
(2)        嘴唇及口腔的變化:嘴唇紅、乾裂或草莓舌或咽喉泛紅。
(3)        肢端病變:手(足)水腫或指(趾)尖脫皮。
(4)        多形性皮疹。
(5)        頸部淋巴腺腫。
2.    排除其他可能引起類似臨床疾病。
3.    或只符合三項臨床症狀,但心臟超音波檢查已發現有冠狀動脈病變。
註2:腸病毒感染嚴重患者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之適應症:
1.    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對於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病人的治?效果,目前仍有待確認。
2.    ?鼓?使用於5歲以上患者。
3.    適應症:出現手足口病或?疹性?峽炎?床症?,或雖無以上症?,但與其他確定病?有??病學上相關(*1)的腸病毒感染個案,並且符合下?條件之一:
(1)        肌抽躍合併無明顯誘發因素之心?過速(心跳每分鐘超過150次)。(*2)
(2)        急性肢體麻痺。
(3)        急性腦炎,尤其是供伴隨局部特?性腦幹?經症?:失調(ataxia)、對側偏癱(cross hemiplegia)、特定腦?經損害(specific cranial Ns lesion)或腦幹自主?經機能障礙(brainstem dysautonomia)。(*3)
(4)        肺功能衰竭,如急性肺水腫、肺出血、成人型呼吸窘迫症。
(5)        心臟功能衰竭。
(6)    敗血症候群(Sepsis syndrome)。(*4)
*1:指個案發病前與確定病?有親密接觸可能性者,包括家庭或學校中的腸病毒感染的確定病?。
*2:只有肌抽躍症?者?符合使用條件。
*3:只有腦膜炎而無腦炎或?小兒麻痺症候群者,及非腸病毒引起的腦炎患者?符合使用條件。
*4:併發多發性器官衰竭之患者因使用效果?佳,故?建議使用。
4.    建議劑?為 1 gm/kg 靜脈滴注12小時,共一次。
5.    醫師使用靜脈注射免疫球蛋白治?患者後,請儘速填寫通報單通報各縣市衛生局,送交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審查。(97/5/9)

8.2.    免疫調節劑  Immunomodulators
8.2.1.    Cyclosporin(如Sandimmun oral sol’n, cap, inj):(86/1/1、86/9/1、89/7/1)限
1.    器官移植抗排斥藥物。
2.    嚴重乾癬引起之全身性紅皮症(需檢附照片)。
3.    自體免疫性葡萄膜炎及貝西氏病病例使用,請檢附病歷摘要及診斷證明。
4.    替代性療法無效或不適用之嚴重乾癬(需檢附三個月以上之病歷與用藥紀錄)。
5.    標準療法無效或不適用之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需檢附三個月以上之病歷與用藥紀錄)。
6.    以類固醇治療無效或對類固醇有依賴性的原發性腎病症候群【經活體檢視(biopsy)主要為微小病變疾病或局部環節腎絲球硬化症】,經細胞穩定劑(cytostatics)治療無效且腎功能指數在正常值50%以上之病人。
7.    若經病人使用cyclosporin後四個月內,其每日尿蛋白量無法降低至少40%時,即認定為cyclosporin治療無效,應予以停用cyclosporin。

8.2.2.    Tacrolimus
8.2.2.1 Tacrolimus持續性口服製劑 (如Advagraf):(98/8/1)
1.    成人肝、腎移植之第一線用藥。
2.    成人肝、腎移植cyclosporin無效之第二線用藥。
8.2.2.2 Tacrolimus 其他非持續性口服製劑(如Prograf ): (88/8/1、93/12/1)
1.    肝臟及腎臟移植之第一線用藥或肝腎移植cyclosporin無效之第二線用藥。
2.    心臟移植之第一線、第二線用藥。

8.2.4.    Etanercept (如Enbrel); adalimumab (如Humira):(92/3/1、93/8/1、93/9/1、94/3/1、98/3/1、98/11/1、99/1/1、99/2/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發文字號:健保審字第0980095803號)
8.2.4.1    Etanercept (如Enbrel) (94/3/1)兒童治療部分
1.    限具有風濕病專科醫師證書之內科、小兒科專科醫師或具有小兒過敏免疫專科醫師證書之小兒科專科醫師使用於4歲至17歲的兒童具有活動性多關節幼年型慢性關節炎患者。
2.    需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    申報時需檢附methrotexate或corticosteroids 藥物使用的劑量、治療時間、副作用、及關節腫脹治療前後的相關照片或關節X光檢查報告等資料。
(2)    使用etanercept之後,每六個月需再申請一次;需描述使用藥物後的療效、副作用或併發症。
3.    病患需同時符合下述(1)(2)(3)三項條件者方可使用
(1)    病人的關節炎必須符合下列任何一種亞型的病變:
Ⅰ    全身性 ( systemic)
Ⅱ    多發性關節炎 (polyarticular)(類風濕性因子陽性或陰性者皆可)
Ⅲ    擴散型嚴重少數關節炎 (extended oligoarticular)
(2)    標準療法失敗者 (符合下列任一項)
Ⅰ    病患必須曾經接受methotrexate的充分治療。
充分治療的定義:
10毫克/身體表面積平方米/週的口服或注射methotrexate治療,藥物治療時間必須達3個月以上。(若因藥物毒性無法忍受,以致於無法達到上項要求時,劑量可以酌情降低。)
Ⅱ    若單獨使用類固醇來治療全身性類風濕性關節炎症狀,prednisolone的劑量必須高於每天每公斤0.25毫克以上並且發生無法接受的副作用。
(3)    最近3個月關節炎的活動性必須符合活動性多關節炎標準者。活動性多關節炎標準定義:關節病情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個要項:
Ⅰ    腫脹的關節總數大於等於5個。
Ⅱ    關節活動受到限制而且具有疼痛或壓痛的關節總數≧3個。
(必須附上關節腫脹之相關照片或關節X光檢查報告作為輔証)。
4.    需排除etanercept使用的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    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2)    罹患活動性的感染症的病患。
(3)    罹患或先前曾罹患過結核病的病患。
(4)    身上帶有人工關節者,罹患或先前曾罹患過嚴重的敗血症(sepsis)者。
(5)    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 (pre-malignancy) 的病患。
(6)    免疫功能不全者 (Immunodeficiency)。
5.    需停止etanercept治療的情形
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    不良事件,包括:
Ⅰ    惡性腫瘤。
Ⅱ    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毒性。
Ⅲ    懷孕 (暫時停藥即可)。
Ⅳ    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 (intercurrent infection)(暫時停藥即可)。
療效不彰:患者的core set data經過6個月治療後未達療效者。
療效定義:
Ⅰ紅血球沉降速率 (ESR) 或CRP及下列三項中至少有二項達到較基礎值改善30%以上效果者。
i.        活動性關節炎的總數
ii.    關節活動範圍受到限制的關節總數
iii.    醫師的整體評估
Ⅱ上述各種指標惡化程度達30%以上者不得超過一項

◎附表十六:全民健康保險使用etanercept申請表(四歲至十七歲兒童)
8.2.4.2.    Etanercept (如Enbrel); adalimumab(如Humira)(92/3/1、93/8/1、93/9/1、98/3/1、99/2/1):成人治療部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發文字號:健保審字第0980095878號)
1.    限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病專科醫師證書者使用於類風濕關節炎病患。
2.    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    申報時須檢附使用DMARD藥物六個月以上後之DAS28積分,各種DMARD藥物使用之種類、劑量、治療時間、副作用、及關節腫脹之相關照片或關節X光檢查報告等資料。(99/2/1)
4.    使用半年後,每三個月需再申報一次;內含DAS28積分,使用藥物後之療效、副作用或併發症。(93/8/1、93/9/1)
5.    病患需同時符合下述(1)(2)(3)項條件,方可使用;若有第(4)項情形,不得使用;若有第(5)項情形,需停止使用。
(1)    符合美國風濕病學院1987年類風濕關節炎分類標準的診斷條件。
(2)    連續活動性的類風濕關節炎
Ⅰ    28處關節疾病活動度積分 (Disease Activity Score, DAS 28) 必須大於5.1。
Ⅱ    此項評分需連續二次,其時間相隔至少一個月以上,並附當時關節腫脹之相關照片或關節X光檢查報告為輔証。
註1:28處關節部位記分如 (附表十三) 所示,其疾病活動度積分計算方式如下:
DAS28 = 0.56 ×√TJC + 0.28 ×√SJC + 0.7 × lnESR
+ 0.014 × GH
註2:TJC: 觸痛關節數,SJC: 腫脹關節數,ESR: 紅血球沉降速率 (單位為mm/h),GH: 在100 mm圖像模擬量表中所呈現的整體健康狀態 (general health status)
(3)    標準疾病修飾抗風濕病藥物 (Disease-Modifying Anti-Rheumatic Drugs, DMARD) 療法失敗:
病患曾經接受至少兩種DMARDs (methotrexate為基本藥物,另一藥物必須包括肌肉注射之金劑、hydroxychloroquine、sulfasalazine、d-penicillamine、azathioprine、leflunomide、cyclosporine中之任何一種) 之充分治療,而仍無明顯療效。(93/8/1)
Ⅰ    充分治療的定義:
i.    DMARD藥物治療時間,必須至少6個月以上,而其中至少二個月必須達到 (附表十四) 所示標準目標劑量 (standard target dose)。
ii.        若病患因DMARDs藥物毒性無法忍受,以致無法達到上項要求時,DMARDs劑量仍需達 (附表十四) 所示治療劑量 (therapeutic doses) 連續2個月以上。
Ⅱ    療效的定義:(93/8/1、98/3/1)
DAS28總積分下降程度大於等於(≧)1.2,或DAS28總積分小於3.2者。
 (4)    需排除使用的情形 (93/9/1)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以下未列者參照仿單所載):
Ⅰ.    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Ⅱ.    活動性感染症之病患
Ⅲ.    具高度感染機會的病患,包括:
i.        慢性腿部潰瘍之病患
ii.    先前曾患有結核病
(先前曾患有TB的患者,如果已經接受過完整療程的抗結核藥物治療,仍可接受治療,但應進行詳細的評估,以免結核病再度復發;而在開始治療之前,亦應考慮患者的危險/效益比)
iii.    過去12個月內曾有感染性關節炎者
iv.    有人工關節感染,若該人工關節未除去前,不可使用
v.    頑固性或復發性的胸腔感染症
vi.    具有留置導尿管者
Ⅳ.    惡性腫瘤或癌前狀態之病患 (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治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瘤)
Ⅴ.    多發性硬化症 (multiple sclerosis)
(5)    需停止治療的情形 (93/8/1、93/9/1)
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Ⅰ        療效不彰
Ⅱ        不良事件,包括:
i.    惡性腫瘤
ii.    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毒性
iii.    懷孕 (暫時停藥即可)
iv.    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 (暫時停藥即可)
   ◎附表十三:28處關節疾病活動度 (Disease Activity Score, DAS 28)評估表
   ◎附表十四:疾病修飾抗風濕病藥物 (DMARDs) 之標準目劑量暨治療劑量之定義
◎    附表十五:全民健康保險使用etanercept;adalimumab申請表

8.2.4.3. Adalimumab(如Humira); etanercept (如Enbrel) (98/8/1、98/11/1):用於僵直性脊椎炎治療部分
1. 限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證書者處方。
2.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 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 年齡18歲以上
(2) HLA B27陽性
(3) X光(plain X Ray)檢查需有薦腸關節炎:雙側性二級以上,或單側性三級以上、附有報告影印或X光影像光碟。
(4) 臨床症狀及身體檢查,下列三條件至少需符合二項
i.下背痛及晨間僵硬的症狀持續3個月以上,這些症狀無法因休息而緩解,但會隨運動改善。
ii.腰椎活動受到限制,有確切體檢發現者。
iii.胸部擴展受到限制,有確切體檢發現者。
(5) 所有的病患都必須曾經使用過至少2種 (NSAIDs)進行充分的治療,但療效不彰。充分治療的定義為:使用最高建議劑量或最高耐受劑量的NSAID抗發炎藥物,在同一家醫院連續治療三個月以上,且每種NSAID至少使用四週以上,除非出現毒性而停藥,需以附表二十一之二為根據記錄NSAID之毒性送審。
(6) 周邊關節炎患者必須曾經同時使用NSAIDs和sulfasalazine進行充分的治療,sulfasalazine需以2 g/day之標準治療4個月或以上,除非有相?毒性發生而停藥,並有適當病歷記載者。
(7) 必須附有(1) 風濕或免疫專科且具有健保局核定復健處方權之醫師所開立之運動衛教証明書和(2)病患自身在家運動狀?聲明書。
(8) 活動性疾病持續四週以上。(需連續二次檢查BASDAI ? 6、ESR > 28 mm/1 hr 暨 CRP > 1 mg/dl,且二次檢查之間隔需經過至少4周以上之充分治療)
(9) 病患需填具藥物使用同意書以示瞭解本藥物之適應症、禁忌及副作用。
4. 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 治療12週後評估BASDAI:與使用前比較,出現50%以上的進步或減少2 分以上,方得繼續使用。
(2) 繼續使用者,需每12週評估一次。
5. 需排除使用的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以下未列者參照仿單所載):
(1) 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2) 活動性感染症之病患
(3) 具高度感染機會的病患,包括:
i.慢性腿部潰瘍之病患
ii.先前曾患有結核病
(先前曾患有TB的患者,如果已經接受過完整療程的抗結核藥物治療,仍可接受治療,但應進行詳細的評估,以免結核病再度復發;而在開始治療之前,亦應考慮患者的危險/效益比)
iii.過去12個月內曾有感染性關節炎者
iv.曾有人工關節感染,若該人工關節未去除前,不可使用
v.頑固性或復發性的胸腔感染症
vi.具有留置導尿管者
(4) 惡性腫瘤或癌前狀態之病患(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治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瘤)
(5) 多發性硬化症(multiple sclerosis)
6. 需停止治療的情形
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 療效不彰:療效評估未達繼續使用標準者
(2) 不良事件,與藥物之使用有關或無關的事件,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毒性
iii.懷孕(暫時停藥即可)
iv.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依嚴重性判斷可選擇暫時停藥即可)

8.2.4.4.     Adalimumab(如Humira); etanercept (如Enbrel) (98/8/1、98/11/1、99/1/1):用於乾癬性周邊關節炎治療部分
1. 限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證書者,或皮膚科專科醫師處方。(99/1/ 1)
2.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 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經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證書者診斷為乾癬性關節炎之患者。
(2)曾經皮膚科醫師診斷為乾癬患者,或經皮膚切片診斷為乾癬患者。
(3)三個或是三個以上的疼痛關節及三個或三個以上的腫脹關節,且至少間隔一個月或一個月以上之連續兩次評估均符合上述條件。(需附關節腫脹相關X-光片或照片輔証)。
(4)應先使用非類固醇類消炎止痛劑(NSAID)及疾病修飾治療藥物(DMARDs),且必須曾使用過至少2種疾病修飾治療藥物(DMARDs)進行充分的治療,但療效不彰。(附表二十二之二)
i.疾病修飾治療藥物〔DMARDs包括下列四種: Sulfasalazine、Methotrexate (MTX)、Cyclosporine、Leflunomide〕,治療至少六個月,且至少有兩個月都達標準目標劑量(除非有明顯副作用或毒性反應),仍然未達療效者。
ii.疾病修飾治療藥物中Sulfasalazine 、Methotrexate (MTX)、Cyclosporine為第一線藥物, Leflunomide為第二線藥物,第一線疾病修飾類藥物治療無效,應先經Leflunomide治療3個月無效後,方可使用腫瘤壞死因子抑制劑作為第三線治療。
iii.標準治療失敗之定義:經過充分使用以上藥物治療又給予規定劑量,且至少先後使用或併用兩種疾病修飾類藥物(DMARDs)仍無法使病情緩解,即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 治療療程至少有六個月,且至少有兩個月都達標準目標劑量(除非有明顯副作用或毒性反應)仍然未達療效者。
- 持療不到六個月,但是病患無法忍受藥物副作用或是藥物毒性而停藥者,但需說明藥物之何種毒性或副作用。
- 治療大於兩個月,且因無法忍受藥物副作用或是藥物毒性而停止療程,其中至少有兩個月需達有效治療劑量,且需說明藥物之何種毒性或副作用。
4. 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療效定義:治療12週後,評估乾癬關節炎反應標準(PsARC, Psoriatic Arthritis Response Criteria),其標準為下列四項中至少有二項較原基礎值改善,且其中一項需為疼痛關節或腫脹關節的關節總數,且下述各種指標不得有任一項惡化,方得繼續使用。(附表二十二之三)
i.疼痛關節的關節總數:改善的定義為關節總數減少30%或以上,惡化定義為總數增加30%或以上。
ii.腫脹關節的關節總數:改善的定義為關節總數減少30%或以上,惡化定義為總數增加30%或以上。
iii.醫師的整體評估(0-5分):改善定義為減少1分,惡化定義為增加1分。
iv.病患的整體評估(0-5分):改善定義為減少1分,惡化定義為增加1分。
(2)繼續使用者,需每12週評估一次,再次提出申請續用。
5. 需排除使用的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以下未列者參照仿單所載﹞:
(1)懷孕或正在授乳婦女
(2)活動性感染症之病患
(3)具高度感染機會之病患
i.慢性腿部潰瘍之病患
ii.先前曾患有結核病﹝已經接受過完整療程的抗結核藥物患者,應進行詳細的評估,以免結核病再度復發;在開始治療之前,亦應考慮患者的危險/效益比﹞
iii.過去12個月內曾罹患感染性關節炎者
iv.曾有人工關節感染,若該人工關節未去除前,不可使用
v.頑固性或復發性的胸腔感染疾病
vi.具有留置導尿管之情形
(4)惡性腫瘤或癌前狀態之病患﹝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治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瘤﹞
(5)多發性硬化症 (multiple sclerosis)
6. 需停止治療的情形
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療效不彰:療效評估未達繼續使用標準者
(2)不良事件:與藥物之使用有關或無關的事件,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毒性
iii.懷孕﹝暫時停藥即可﹞
iv.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依嚴重性判斷可選擇暫時停藥﹞


8.2.4.5.    Adalimumab(如Humira); etanercept (如Enbrel) (98/8/1、98/11/1、99/1/1):用於乾癬性脊椎病變治療部分
1.限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證書者,或皮膚科專科醫師處方。(99/1/ 1)
2.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3. 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 經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證書者診斷為乾癬性關節炎之患者。
(2) 曾經皮膚科醫師診斷為乾癬患者,或經皮膚切片診斷為乾癬患者。
(3) 下列三項條件至少需符合二項:
i.下背痛及晨間僵硬的症狀持續3個月以上,這些症狀無法因休息而緩解,但會隨運動改善。
ii.腰椎前屈活動受限。
iii.胸廓擴張受限。
(4) X光(plain X ray)檢查需有薦腸關節炎:單側性二級以上、附有報告影印及X光影像光碟。
(5) 病患必須曾使用過至少2種非類固醇類消炎止痛劑(NSAIDs)進行充分的治療,但療效不彰。充分治療的定義為:使用最高建議劑量或最高耐受劑量的NSAID抗發炎藥物,在同一家醫院連續治療三個月以上,且每種NSAID至少使用四週以上,除非出現毒性而停藥,需以附表二十二之五為根據,記錄NSAID之毒性送審。
(6) 活動性疾病持續四週以上。(需連續二次檢查BASDAI ? 6、ESR > 28 mm/1 hr及CRP > 1 mg/dL,且二次檢查之間隔需經過至少4周以上充分治療)
4. 療效評估與繼續使用:
(1) 初次使用者治療12週評估BASDAI:與使用前比較,出現50%以上的進步或減少2分以上,方得繼續使用。
(2) 繼續使用者,需每12週評估一次,再次提出申請續用。
5. 需排除使用的情形:
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以下未列者參照仿單所載﹞:
(1) 懷孕或正在授乳婦女
(2) 活動性感染症之病患
(3) 具高度感染機會之病患
i.慢性腿部潰瘍之病患
ii.先前曾患有結核病﹝已經接受過完整療程的抗結核藥物患者,應進行詳細的評估,以免結核病再度復發;在開始治療之前,亦應考慮患者的危險/效益比﹞
iii.過去12個月內曾罹患感染性關節炎者
iv.曾有人工關節感染,若該人工關節未去除前,不可使用
v.頑固性或復發性的胸腔感染疾病
vi.具有留置導尿管之情形
(4) 惡性腫瘤或癌前狀態之病患﹝但不包括已經接受過充分治療達10年以上的惡性腫瘤﹞
(5)多發性硬化症 (multiple sclerosis)
6. 需停止治療的情形
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 療效不彰:療效評估未達繼續使用標準者
(2) 不良事件:與藥物之使用有關或無關的事件,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毒性
iii.懷孕﹝暫時停藥即可﹞
iv.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依嚴重性判斷可選擇暫時停藥﹞


8.2.4.6. Etanercept (如Enbrel) ; adalimumab(如Humira) (98/11/1、100/7/1):用於乾癬治療部分

1.給付條件:

限用於經照光治療及其他系統性治療無效,或因醫療因素而無法接受其他系統性治療之全身慢性中、重度之乾癬或頑固之掌蹠性乾癬,且影響功能之患者。

(1)所稱”慢性”,指病灶持續至少6個月,且Psoriasis area severity index (PASI) ≧10 (不適用PASI測定如膿疱性乾癬,則以範圍 ≧10%體表面積)。(附表二十四之二)

(2)頑固之掌蹠性乾癬:指非膿疱性掌蹠廣泛性角化,嚴重影響行走或日常作習,申請時需附照片以供審查。照片應包括前、後、左、右至少四張,並視需要加附頭部、掌、蹠照片。

(3)所稱治療無效,指治療後嚴重度仍符合上列第(1)及第(2)點情況,或PASI或體表面積改善<50%。

i.治療必需包括足量之照光治療及包括以下兩種系統性治療之至少兩種,包括methotrexate、Neotigason、cyclosporine,掌蹠性乾癬則包括hydroxyurea。

ii.治療須至少使用3月,但育齡女性,得不經Neotigason使用。

iii.照光治療應依學理,如光化療法(PUVA)及窄頻UVB(nb-UVB)必須每週至少2次,寬頻UVB併用焦油每週至少3次,並依學理逐漸增加至有效可忍受劑量。申請時必需附病歷影印及詳細照光劑量記錄。

iv.Methotrexate合理劑量需達每週15mg, cyclosporine為2.5-5 mg/kg/d, acitretin為0.3-1 mg/kg/d。但若因為藥物毒性無法耐受,使用劑量可酌情降低。

(4)所稱無法接受治療:

i.Methotrexate:指因肝功能異常或切片第三期a異常,經6個月後切片仍無改善,或第三期b以上之肝切片異常,病毒性肝炎帶原或腎功能異常而無法使用methotrexate治療者。

ii.Acitretin:指有明顯肝功能異常、高血脂無法有效控制,或cyclosporine有效但停藥後迅速復發,已持續使用超用1年,或已產生腎毒性經減量後無法有效控制者。

2.須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初次申請時,以六個月為一療程,持續使用時每3月須再申報一次,且應於期滿前1個月提出。

(2) Etanercept初期三個月可使用50mg biw,之後則為25mg biw,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 25療效。

(3) Adalimumab初次投予為80mg,之後則為40mg qow,且於12週時,須先行評估,至少有PASI 25療效。(100/7/1)


(4)原先使用cyclosporine控制有效且腎功能異常(creatinine基礎值上升≧30%)者,於六個月療程結束後,應回復使用cyclosporine,除非產生腎功能異常,或其他無法有效控制之副作用,減藥後乾癬仍無法有效控制,否則下次申請應於1年後。

(5)再次申請時仍需有PASI≧10(需附照片),或停藥後至少有50%復發(需附上次療程治療前、後,及本次照片)。且etanercept再次申請時僅限使用25mg biw之劑量。停藥超過3月再申請者,視同新申請案件,否則視為續用案件。

3.使用etanercept或adalimumab時cyclosporine及照光治療,考慮etanercept或adalimumab於乾癬療效可能較慢,及立即停藥之可能反彈現象,治療前兩個月得合併使用,但etanercept或adalimumab療效出現時即應逐漸停用。

4.須排除使用的情形應參照藥物仿單,重要之排除使用狀況包括:

(1)懷孕或正在授乳的婦女。

(2)罹患活動性的感染症的病患。

(3)未經完整治療之結核病的病患。

(4)身上帶有人工關節者,罹患或先前曾罹患過嚴重的敗血病(sepsis)者。

(5)惡性腫瘤或具有癌症前兆(pre-malignancy)的病患。

(6)免疫功能不全者(immunodeficiency) 。



5.須停止治療情形,如果發生下列現象應停止治療:

(1)不良事件,包括:

i.惡性腫瘤。

ii.該藥物引起的嚴重性毒性。

iii.懷孕(暫時停藥即可)。

iv.嚴重的間發性感染症(intercurrent infection)(暫時停藥即可)。

(2)療效不彰:患者經過6個月治療(初次療程)後未達療效者,療效定義指PASI或體表面積改善未達50%。

(3)已達PASI 75療效:凡治療超過3個月,且達PASI 75時應予停藥,除非病灶仍符合PASI≧10。


8.2.5.    Leflunomide (如Arava、Arheuma ):(92/9/1、93/5/1、97/9/1)
1.    限治療成人類風濕性關節炎,且用於methotrexate治療無效,或無法忍受methotrexate副作用時使用。
2.    限治療具活動性的成人乾癬性關節炎,且於DMARDs(疾病修飾抗風濕病藥物)治療無效後使用。(97/9/1)

8.2.6.    短效干擾素、長效干擾素:
8.2.6.1. Interferon alpha-2a (如Roferon-A)及interferon alpha-2b(如Intron A)(92/10/1); peginterferon alfa-2a(如Pegasys)(92/11/1-C肝)(94/11/1-B肝)(96/10/1)(98/11/1)(99/5/1-B肝、100/6/1-B肝):

1. 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C型肝炎治療試辦計畫」之下列慢性病毒性B型或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
(1) 用於慢性病毒性B型肝炎患者
Ⅰ. HBsAg (+) 超過六個月及HBeAg (+) 超過三個月,且ALT值大於 (或等於) 正常值上限五倍以上 (ALT≧5X),且無肝功能代償不全者。療程為6個月。(98/11/1)
註:肝代償不全條件為prothrombin time延長≧3秒或bilirubin ≧2.0mg/dL,prothrombin time延長係以該次檢驗control值為準。
Ⅱ. HBsAg (+) 超過六個月及HBeAg (+) 超過三個月,其ALT值介於正常值上限二至五倍之間 (2X≦ALT<5X),且血清HBV DNA≧20,000 IU/mL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HBcAg陽性並有慢性肝炎變化,無D型或C型肝炎合併感染,且無肝功能代償不全者,可接受藥物治療,療程為6個月。(98/11/1)
Ⅲ. HBsAg (+) 超過六個月及HBeAg (-) 超過三個月,且ALT值半年有兩次以上 (每次間隔三個月) 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二倍以上 (ALT≧2X),且血清HBV DNA≧2,000 IU/mL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證實HBcAg陽性,無D型或C型肝炎合併感染,且無肝功能代償不全之患者。療程為12個月。(98/11/1)
IV. 符合上述I、II、III條件納入試辦計畫且經完成治療後停藥者:經一年觀察期,復發且符合上述I、II、III條件者,無肝代償不全者,可使用Interferon alpha-2a、interferon alpha-2b、 peginterferon alfa-2a再治療一次(一個療程)或lamivudine(限使用Zeffix tablets 100mg)或entecavir 0.5mg、telbivudine 600mg或tenofovir 300mg治療12~36個月。若有肝代償不全者則應儘速使用lamivudine(限使用Zeffix tablets 100mg)或entecavir 0.5mg、telbivudine 600mg或tenofovir 300mg治療,療程為12~36個月。(98/11/1、99/5/1、100/6/1)
V. 符合10.7.3之3至5項條件納入試辦計畫經完成治療後停藥者:經觀察3至6個月,復發且符合上述I、II、III條件且無肝代償不全者,可使用interferon alpha-2a 、interferon alpha-2b或peginterferon alfa-2a再治療一次(一個療程),或lamivudine (限使用Zeffix tablets 100mg)或entecavir 0.5mg或telbivudine 600mg或tenofovir 300mg治療12~36個月,若有肝代償不全者,則應儘速使用lamivudine(限使用Zeffix tablets 100mg)或 entecavir 0.5mg、telbivudine 600mg或tenofovir 300mg治療,療程為12~36個月。(98/11/1、100/6/1)

(2) 用於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治療時:

Ⅰ. 應與Ribavirin併用
Ⅱ. 限ALT值異常者,且Anti-HCV 與HCV RNA均為陽性,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以METAVIR system證實輕度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1及肝炎變化,且無肝功能代償不全者。(98/11/1)
Ⅲ. 療程依Viral Kinetics區分如下: (98/11/1)
a、有RVR (rapid virological response, 快速病毒反應)者,給付治療不超過24週。
b、無RVR,但有EVR (early virologic response)者,給付治療48週。
c、到第12週未到EVR者,應中止治療,治療期間不超過16週。
d、第一次藥物治療24週後復發者,可以給予第二次治療,不超過48週。
※復發的定義:
治療完成時,血中偵測不到病毒,停藥後血中病毒又再次偵測到。(98/11/1)



2.    限用於下列癌瘤病患「限interferon alpha-2a(如Roferon-A)及interferon alpha-2b(如Intron A)」(93/4/1、97/8/1):
(1)    Chronic myelogenous leukemia
(2)    Multiple myeloma
(3)    Hairy cell leukemia
(4)    T細胞淋巴瘤病例(限a-2A、2B type) (87/4/1)。
(5)    卡波西氏肉瘤(Kaposi’s sarcoma)病例使用(87/4/1)。
(6)    小於七十歲以下,罹患中、晚期之低度非何杰金氏淋巴瘤(low grade non-Hodgkin’s lymphoma),且具有高腫瘤負荷(high tumor burden)之病患。(89/1/1)
(「高腫瘤負荷」定義:第三或第四期病患;或血清LDH > 350 IU/L;或腫塊大於十公分以上。)
(7)    限使用於晚期不能手術切除或轉移性腎細胞癌之病患(限a-2A type)(89/1/1)
(8)    kasabach-Merritt症候群。(93/4/1)
(9)    用於一般療法無法治療的Lymphangioma。(93/4/1、97/8/1)

8.2.6.2    Peginterferon alpha-2b(如Peg-Intron)(92/10/1、94/10/1);interferon alfacon-1(如Infergen)(93/7/1、94/10/1、98/11/1)
1.    限用於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加強慢性B型及慢性C型肝炎治療試辦計畫」之下列慢性病毒性C型肝炎患者,且應與ribavirin併用。
2.    限ALT值異常者,且Anti-HCV 與HCV RNA 均為陽性,或經由肝組織切片(血友病患及類血友病患經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同意後,得不作切片),以METAVIR system證實輕度纖維化大於或等於F1及肝炎變化,且無肝功能代償不全者。(98/11/1)
3.    療程依Viral kinetics區分如下: (98/11/1)
(1) 有RVR (rapid virological response, 快速病毒反應)者,給付治療不超過24週。
(2) 無RVR,但有EVR (early virologic response)者,給付治療48週。
(3) 到第12週未到EVR者,應中止治療,治療期間不超過16週。
(4) 第一次治療24週後復發者,可以給予第二次治療,給付不超過48週。

8.2.7. Rituximab注射劑(如Mabthera):用於類風濕性關節炎之成人治療部分(97/11/1、99/2/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發文字號:健保審字第0980095880號)

1. ?付條件:
(1) 限用於曾經接受抗腫瘤壞死因子 (如etanercept或 adalimumab 等) 治療,但未達療效,或無法耐受的成人活動性類風濕性關節炎患者。
I. Etanercept或adalimumab的療效:經治療後評估DAS28總積分下降程度大於等於(≧)1.2,或DAS28總積分小於3.2者。
II.無法耐受的定義:無法忍受etanercept或 adalimumab治療的副作用。
(2) 需與methotrexate併用(但對methotrexate過敏,或methotrexate引起嚴重血球低下、肝毒性及其它嚴重副作用者除外)。
(3) 給予重複療程之時機:
I. 與前次治療相隔24週或以上,且
II.符合下列給藥時機規定: DAS28總積分 ≧ 3.2,或與前次接受rituximab治療後第21週比較,DAS28總積分上升 ≧ 0.6。
(4) 每次療程為靜脈注射500毫克~1,000毫克,兩週後相同劑量再注射一次,共注射兩次。
2. 限內科專科醫師且具有風濕或免疫專科醫師證書者處方。
3.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 申請初次治療:應檢附曾經使用抗腫瘤壞死因子之用藥結果,包括種類、劑量、治療前後DAS28積分及副作用報告等資料。並宜記錄患者HBsAg及Anti-HCV資料(若HBsAg檢驗為陽性,宜加作HBV DNA)。
(2) 申請給予重複療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再提出申請。
I. 接受rituximab初次治療後第21週評估DAS28總積分,必須下降程度≧ 1.2,或DAS28總積分 < 3.2 者,方可給予重複療程。
II.重複療程之申請可於治療後第21週提出。申請第1次重複療程者,應先填寫初次療效;申請第2次以上重複療程者,必須填寫前兩次療效。並宜記錄患者發生之重大感染等副作用。
     (3)每次申請時應檢附治療前後之相關照片。(99/2/1)
4. 需排除或停止使用rituximab治療之情形如下:
- 對rituximab過敏
- 重度活動性感染症
- 心衰竭病患(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class IV)
- 懷孕或授乳婦女
- 未達療效
- 藥物引起嚴重毒性


8.2.9. Thalidomide(如Thado)(100/2/1)
1. 用於中度至重度痲瘋性結節性紅斑(ERYTHEMA NODOSUM LEPROSUM, ENL)出現皮膚徵兆之急性期治療。
2. 可持續用於預防及抑制ENL皮膚徵兆復發。
3. 不可單獨用於治療發生中度至重度神經炎之ENL。 需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9.20.    Rituximab 注射劑 (如Mabthera):(91/4/1、93/1/1、95/3/1、97/2/1)
 附表七之二
1.    限用於
(1)    復發或對化學療效有抗性之低惡度B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91/4/1)
(2)    併用CHOP或其他化學療法,用於CD20抗原陽性之B瀰漫性大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之病患。(93/1/1、95/3/1)
(3)    併用CVP化學療法,用於未經治療之和緩性(組織型態為濾泡型)B細胞非何杰金氏淋巴瘤的病人。(95/3/1)
(4)    用於做為濾泡性淋巴瘤患者對誘導療法產生反應之後的維持治療用藥。限用八劑,每三個月使用一劑,最多不超過二年。(97/2/1)
2.    需經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

10.1.    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規定通則:
1.    凡醫師診斷為感染症,確有臨床需要者得適當使用抗微生物製劑。
2.    門診使用抗微生物製劑以不超過三日份用量為原則。如有必要,每次以七日為限;慢性骨髓炎病患得視病情需要延長抗微生物製劑給藥日數,惟每次門診處方仍以兩週為上限(87/7/1)。
3.    「上呼吸道感染病患」如屬一般感冒(common cold)或病毒性感染者,不應使用抗生素。如需使用,應有細菌性感染之臨床佐證,例如診斷為細菌性中耳炎、細菌性鼻竇炎、細菌性咽喉炎,始得使用抗生素治療(90/2/1增訂)。
4.    使用抗微生物製劑,宜以同療效、價廉為原則。使用三種抗微生物製劑(含)以上,需附微生物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報告,藥物敏感試驗報告應包括第一線及第二線抗微生物製劑及各類常用藥物;同類同抗菌範疇之抗微生物製劑,若未能都進行藥物敏感性試驗時,得以其中之一種藥物的敏感性試驗結果做為使用其他同類同抗菌範疇藥物合理性之判定參考。(87/4/1)
5.    使用抗微生物製劑應以本保險規定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優先使用,如欲使用第一線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需依規定第6、7項辦理。
6.    醫師得按下列病情及診斷於進行微生物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後直接使用第一線以外抗微生物製劑,惟若微生物培養證明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有效,應考慮改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91/4/1)
(1)    感染病情嚴重者,包括:
Ⅰ.    敗血症 (sepsis) 或敗血性休克 (septic shock)
Ⅱ.    中樞神經感染
Ⅲ.    使用呼吸器者。
(2)    免疫狀態不良併發感染者:
Ⅰ.    接受免疫抑制劑。
Ⅱ.    接受抗癌化學療法。
Ⅲ.  白血球數在1000/cumm以下或多核白血球數在500/cumm以下。
(3)    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感染症需使用者 (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86/10/1、92/9/1)。
(4)    手術中發現有明顯感染病灶者。
(5)    脾臟切除病人有不明原因發熱者。
(6)    臟器穿孔。
(7)    嚴重污染傷口病人。
(8)    患疑似感染之早產兒及新生兒(出生二個月以內)。
(9)    發生明確嚴重院內感染症者。
(10)    常有厭氧菌與非厭氧菌混合感染之組織部位感染時 (如糖尿病足部壞疽併感染、骨盆腔內感染),得直接使用可同時治療厭氧菌與非厭氧菌多重感染之單一非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
7.    醫師得按下列病情改用第一線以外抗微生物製劑:
(1)    使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超過72小時,經微生物培養及藥物敏感試驗證實對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具抗藥性,確有需要使用者,並請檢附該檢驗報告。
(2)    每72小時更換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一次,歷經 7日以上仍無效,由其他醫療機構轉送至有微生物培養室醫院病人者。
(3)    嬰幼兒(出生二個月以上至滿五足歲)患疑似感染疾病,在使用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72小時仍無明顯療效者。
8.    預防性的使用抗微生物製劑:
(1)    清淨的手術:大致可分甲、乙兩類。
甲類:如單純性疝氣手術、精索靜脈曲張手術、甲狀腺手術、乳房切除手術…等,原則上可「免用」抗微生物製劑,如需使用,可術前一劑量,手術時間超過二小時者得於術中追加一劑,使用之抗微生物製劑應以本表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為限(90/2/1)。
乙類:如心臟手術、腦部手術、臟器移植手術及放置人工植入物之手術,原則上使用不可超過24小時,以本表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為主;如需使用第一線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或超過48小時,請詳敘理由,俾利審查(90/2/1、95/6/1)
(2)    清淨但易受污染的手術。
術野是清淨但術中易受污染,如肝膽胃腸手術、泌尿道手術、肺部手術、婦科手術、耳鼻喉科手術、牙科手術…等手術。原則上抗微生物製劑使用24小時,以本表之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為主,若有厭氧菌與嗜氧菌混合污染之可能時,得使用Cephamycin(cefoxitin,cefmetazole)或ampicillin類合併β-lactamase inhibitor(ampicillin/sulbactam,amoxicillin/clavulanic acid)之藥物;如需使用第一線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或超過48小時,請詳敘理由,俾利審查(90/2/1、95/6/1)。
9.    污染性傷口之手術及手術後發生感染併發症,依本局規定之抗微生物製劑使用原則用藥(90/2/1增訂)。
10.    本保險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範圍暫訂如附表一,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增減。
11.    使用本表以外之抗微生物製劑超過七日時,除需附微生物培養與敏感試驗報告外,尚需附相關檢驗報告(如血、尿…等)與 TPR chart影本並註明使用抗微生物製劑之規格、劑量、使用日期以利審核。
12.    非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其於本藥品給付規定中另訂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給付之。

13.有關結核病治療選擇的藥物種類、使用的劑量與治療的時程,應依行
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最新版「結核病診治指引」辦理
(網址http://www.cdc.gov.tw/ct.asp?xItem=5710&ctNode=1540&mp=230) (99/11/1)

10.2.    盤尼西林類  Penicillins
10.2.1.    Amoxicillin + clauvulanic acid(如Augmentin tab):(85/1/1)
用於1.    急性化膿性中耳炎或急性化膿性鼻竇炎。
2.    急性下呼吸道感染。
3.    厭氧性細菌感染。
4.    菌血症等適應症,得免附細菌敏感試驗報告,惟以十日為限。


10.2.2.    Ampicillin + sulbactam 注射劑(如Unasyn注射劑、Ansullina注射劑):(91/7/1)
單次處方劑量為1.5公克時,不得以0.75公克兩瓶申報。

10.3.    頭孢子菌素  Cephalosporins
10.3.1    Cefaclor:(85/1/1、89/7/1)
用於1.    急性化膿性中耳炎或急性化膿性鼻竇炎。
2.    急性下呼吸道感染。
3.    敗血症等適應症,得免附細菌敏感試驗報告,惟以十日為限。

10.3.2.    Cefuroxime tab:(87/4/1)
用於1.    急性化膿性中耳炎或急性化膿性鼻竇炎。
2.    急性下呼吸道感染。
3.    敗血症等適應症,得免附細菌敏感試驗報告,惟以十日為限。

10.3.3.    Ceftriaxone:(95/6/1)
用於疑似或證實為淋病尿道炎、子宮頸炎、軟性下疳時,可第一線單一劑量使用。

10.3.4.    Cefixime:(95/6/1)
用於疑似或證實為淋病尿道炎、子宮頸炎、軟性下疳時,可第一線單一劑量使用。

10.4. 巨環類Macrolides(如erythromycin、azithromycin、clarithromycin、roxithromycin):(90/11/1、93/9/1、97/12/1、98/10/1、100/5/1)

1. 限用於經臨床診斷或實驗室診斷為黴漿菌 (mycoplasma) 或披衣菌 (chlamydia) 或退伍軍人桿菌 (legionella) 引起之感染、或經培養證實為macrolides有效之致病菌感染(需於病歷記載診斷依據,俾利審查)。

2.(1)Azithromycin

a.錠劑膠囊劑(如Zithromax capsules) 使用期間不得超過3日,每日最大劑量500mg。對於「禽結核桿菌(Mycobacterium avium‐ intracellulare complex, MAC)」感染患者,使用期限及劑量則不受上述之限制。(100/5/1)

b. 口服液劑(如Zithromax Powder for Oral Suspension) 使用期間不得超過3日,每日最大劑量500mg。(100/5/1)

(2)Azithromycin 長效製劑(如Zmax extended release powder for oral suspension)限單次投予,每次最大劑量為2g;不受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通則八之限制。(97/12/1、100/5/1)

3.(1)Clarithromycin (如Klaricid Tab、Klaricid Paediatric Suspension)使用期間不得超過10日,每日最大劑量500mg。對於「非結核分枝(耐酸)桿菌 (NTM) 」感染患者,每日得使用1000mg,且得持續使用6個月以上。(93/9/1、100/5/1)


(2)Clarithromycin (如Klaricid Tab) 用於消化性潰瘍之胃幽門桿菌消除治療,使用總量以28顆(每顆250mg)為限;依比例換算使用clarithromycin 500mg者,則使用總量以14顆為限。(98/10/1、100/5/1)

4.Roxithromycin (如Rulid)使用期間不得超過10日,每日最大劑量500mg。(100/5/1)
5.本類製劑應儘量避免合併使用其他抗生素,用於治療「非結核分枝(耐酸)桿菌 (NTM)」者不在此限。(100/5/1)


10.5. Carbapenem類抗微生物製劑:
10.5.1. Imipenem + cilastatin(如Tienam);meropenem(如Mepem); (87/11/1、93/2/1、93/5/1、99/5/1、99/8/1)

1. 經細菌培養證實有意義之致病菌且對其他抗微生物製劑均具抗藥性,而對carbapenem具有感受性 (sensitivity)。
2. 經細菌培養,發現有意義之致病菌對carbapenem及其他抗微生物製劑具有感受性,但病患對其他抗微生物製劑過敏無其他藥物可供選用時。
3. 臨床上為嚴重之細菌感染,且經其他廣效性的非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治療仍無法控制病情者。
4. 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感染症需使用者 (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93/5/1)
10.5.2. Ertapenem(如Invanz inj.):(93/5/1、96/12/1)

1. 臨床上為中、重度細菌感染,且經其他抗微生物製劑治療仍無法控制病情者,但限用於:
(1) 複雜的腹腔內感染
(2) 感染性肺炎
(3) 急性骨盆感染

2. 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感染症需使用者(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

10.5.3. Doripenem (如Finibax);(99/8/1)
1.經細菌培養證實有意義之致病菌且對其他抗微生物製劑均具抗藥性或對其他具有感受性抗微生物製劑過敏,而對Carbapenem具有感受性 (sensitivity) 之複雜性泌尿道感染(包括腎盂腎炎)及複雜性腹腔內感染。
2.臨床上為嚴重之複雜性泌尿道感染(包括腎盂腎炎)及複雜性腹腔內感染,且經其他廣效性的非第一線抗微生物製劑治療仍無法控制病情者。
3.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有感染症需使用者 (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
10.6.    抗黴菌劑  Antifungal drugs
10.6.1.    Fluconazole oral(如Diflucan oral):(85/10/1、87/4/1)

1.    全身黴菌感染之治療。
2.    免疫不全病例,治療或預防黴菌感染時使用。
3.    非愛滋病隱球菌腦膜炎患者使用,原則上使用6到8週,視病人臨床反應,抗原效價及培養結果調整療期,而治黴菌藥物之終止以效價下降四倍及兩次培養陰性為原則。
4.    用於念珠性陰道炎,限頑固性疾病或無性經驗病人無法使用塞劑治療者單一劑量使用。

10.6.2.    Fluconazole Inj(如Diflucan inj):(85/10/1)限
1.    已證實為全身性黴菌感染(經組織或培養證實)病例使用。
2.    非愛滋病隱球菌腦膜炎患者使用,原則上使用6到8週,視病人臨床反應,抗原效價及培養結果調整療期,而治黴菌藥物之終止以效價下降四倍及兩次培養陰性為原則。

10.6.3.    Itraconazole:(85/1/1、91/4/1、91/8/1、96/6/1、96/8/1、96/10/1、98/8/1)
10.6.3.1.    Itraconazole膠囊劑 (如Sporanox cap):(85/1/1、91/4/1、91/8/1、98/8/1)

1.    甲癬病人使用。使用時,手指甲癬限用84顆,每顆100mg (以 itraconazole 100mg計算,每日服用2顆),需於9週內使用完畢。足趾甲癬限用168顆,需於17週內使用完畢。治療結束日起算,並各在6及12個月內不得重複使用本品或其他同類口服藥品。(91/4/1、98/8/1)
2.    念珠性陰道炎(限頑固性疾病或無性經驗病人無法使用塞劑治療病人)
3.    其他頑固性體癬。
4.    全身性或侵入性黴菌感染(經組織切片、微生物或抗原檢測確定之全身性或侵入性黴菌感染,且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或皮膚科專科醫師判定需使用本劑者,以12週至24週為原則)。(91/8/1、98/8/1)
5.    每次門診時,應註明使用日期,目前已使用週數及預定停藥日期。
6.    病人接受本品治療期間,不得併用其他同類藥品。

10.6.3.2.    Itraconazole注射劑 (如Sporanox inj.):(96/6/1、96/8/1、99/ 10/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發文字號:健保審字第0990074769號)
1.    限用於第一線治療藥物amphotericin B治療無效或有嚴重副作用之侵入性麴菌症、侵入性念珠菌感染症、組織漿病菌之第二線用藥使用,以14日為限。
2.    限用於第一線治療藥物無法使用或無效的免疫功能不全及中樞神經系統罹患隱球菌病(包括隱球菌腦膜炎)的病人,並以14日為限。
3.    因病情需要,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需要使用者(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及相關之病歷資料)。(96/8/1、99/10/1)

10.6.3.3.    Itraconazole 內服液劑 (如Itrazole oral solution):(96/10/1)
限用於HIV陽性反應及其它免疫功能不全病人的口腔念珠菌感染及食道念珠菌感染者。

10.6.4.    Terbinafine (如Lamisil tab ):(85/1/1、91/4/1、98/8/1)限
1.    手指甲癬及足趾甲癬病例使用,每日250 mg,手指甲癬限用42顆,需於8週內使用完畢。足趾甲癬限用84顆,需於16週內使用完畢。治療結束日起算,各在6及12個月內不得重複使用本品或其他同類口服藥品。(98/8/1)
2. 其他頑固性體癬及股癬病例使用,每日一次,最長使用2週,治療期間不得併用其他同類藥品。
3. 頭癬病例使用,每日一次,最長使用4週,若確需延長治療時間,需於病歷詳細載明備查。(98/8/1)

10.7.抗病毒劑 Antiviral drugs
10.7.1.抗疱疹病毒劑
10.7.1.1.全身性抗疱疹病毒劑

1. Acyclovir:(98/11/1、100/7/1)
(1)使用本類製劑應以下列條件為限:
Ⅰ疱疹性腦炎。
Ⅱ帶狀疱疹或單純性疱疹侵犯三叉神經第一分枝VI皮節,可能危及眼角膜者。
Ⅲ帶狀疱疹或單純性疱疹侵犯薦椎S2皮節,將影響排泄功能者。
Ⅳ免疫機能不全、癌症、器官移植等病患之感染帶狀疱疹或單純性疱疹者。。
Ⅴ新生兒或免疫機能不全患者的水痘感染 。
Ⅵ罹患水痘,合併高燒 (口溫38℃以上) 及肺炎 (需X光顯示) 或腦膜炎,並須住院者。(85/1/1)
Ⅶ 帶狀疱疹或單純性疱疹所引起之角膜炎或角膜潰瘍者。
Ⅷ 急性視網膜壞死症 (acute retina necrosis)。
Ⅸ 帶狀疱疹發疹3日內且感染部位在頭頸部、生殖器周圍之病人,可給予5日內之口服或外用藥品(86/1/1、87/4/1)。
Ⅹ骨髓移植術後病患得依下列規定預防性使用acyclovir: (87/11/1)
A.限接受異體骨髓移植病患。
B.接受高劑量化療或全身放射治療 (TBI) 前一天至移植術後第30天為止。
(2) 其中Ⅰ與Ⅵ應優先考慮注射劑型的acyclovir。疱疹性腦炎得使用14至21天。(95/6/1、100/7/1)

2. Famciclovir;valaciclovir:(100/7/1)
使用本類製劑應以下列條件為限:
(1)帶狀疱疹或單純性疱疹侵犯三叉神經第一分枝VI皮節,可能危及眼角膜者。
(2) 帶狀疱疹或單純性疱疹侵犯薦椎S2皮節,將影響排泄功能者。
(3)免疫機能不全、癌症、器官移植等病患之感染帶狀疱疹或單純性疱疹者。

(4) 帶狀疱疹或單純性疱疹所引起之角膜炎或角膜潰瘍者。
(5) 急性視網膜壞死症 (acute retina necrosis)。
(6)帶狀疱疹發疹3日內且感染部位在頭頸部、生殖器周圍之病人,可給予5日內之口服或外用藥品。
(7) 骨髓移植術後病患得依下列規定預防性使用acyclovir:
A.限接受異體骨髓移植病患。
B.接受高劑量化療或全身放射治療 (TBI) 前一天至移植術後第30天為止。
3. Acyclovir、Famciclovir及valaciclovirt除上述特別規定外,使用療程原則以10天為限,口服、注射劑及外用藥膏擇一使用,不得合併使用。(95/6/1、100/7/1)

10.7.1.2.局部抗疱疹病毒劑(如Acyclovir外用製劑;tromantadine外用製劑):(97/12/1、98/11/1、100/7/1)

1.單純性疱疹(感染部位在頭頸部、生殖器周圍、嘴唇、口腔、陰部) 3日內可使用acyclovir或tromantadine藥膏,每次給予藥量限5公克以內。(100/7/1)
2.口服、注射劑及外用藥膏擇一使用,不得合併使用



10.8. 其他 Miscellaneous
10.8.1. Teicoplanin及vancomycin:(88/3/1)


1. 對其他抗生素有抗藥性之革蘭氏陽性菌感染。
2. 病患對其他抗生素有嚴重過敏反應之革蘭氏陽性菌感染。
3. 治療抗生素引起之腸炎(antibiotics-associated colitis),經使用metronidazole無效者始可使用口服vancomycin。
4. vancomycin 10 gm(溶液用粉劑)限骨髓移植病例使用。
5. 其他經感染症專科醫師認定需使用者。

10.8.2. Fluoroquinolone類:(96/9/1、97/9/1)

限使用於下列疾病,若使用於結核病不予給付。(96/9/1)
10.8.2.1. Moxifloxacin (如Avelox):(91/2/1、92/11/1、94/3/1、97/9/1)
限用於成人(十八歲以上)之慢性支氣管炎的急性惡化、社區性肺炎、複雜性腹腔內感染。
10.8.2.2. Gemifloxacin (如Factive):(96/6/1、97/9/1)
限用於成人(十八歲以上)之慢性支氣管炎的急性惡化、社區性肺炎。
10.8.2.3. Levofloxacin(如Cravit)(97/9/1)
限用於成人(18歲以上)之慢性支氣管炎的急性惡化、社區性肺炎、複雜性泌尿道感染。
10.8.3. Linezolid (如Zyvox Injection及Tablets):(91/4/1、100/7/1)
1.限下列條件之一使用:
(1) 證實為MRSA (methicillin-resistant staphylococcus aureus) 感染,且證明為vancomycin抗藥菌株或使用vancomycin、teicoplanin治療失敗者或對vancomycin、teicoplanin治療無法耐受者。
(2) 證實為VRE (vancomycin-resistant enterococci) 感染,且無其他藥物可供選擇者。
(3) 其他抗藥性革蘭氏陽性球菌感染,因病情需要,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需要使用者。
2.骨髓炎(osteomyelitis)及心內膜炎(endocarditis)病患不建議使用。
3.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或相關之病歷資料。

10.8.4. Telithromycin (如Ketek):(93/10/1)

限用於成人(十八歲以上)之慢性支氣管炎的急性惡化或輕度至中度社區性肺炎。

10.8.5. Tigecycline(如Tygacil): (95/12/1、100/7/1):
1. 限下列條件之一使用:

(1) 經細菌培養證實有意義之致病菌且對其他抗微生物製劑均具抗藥性或對其他具有感受性抗微生物製劑過敏,而對tigecycline具有感受性 (sensitivity) 之複雜性皮膚及皮膚結構感染或複雜性腹腔內感染症使用。
(2) 其他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認定需使用之下列感染症:複雜性皮膚及皮膚結構感染、複雜性腹腔內感染、社區感染性肺炎。(100/7/1)
2. 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紀錄或相關之病歷資料。

10.8.6 Colistin可用於靜脈注射劑(97/9/1、98/9/1、99/2/1)
限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定使用於一般抗生素無效,且具多重抗藥性之革蘭氏陰性菌之嚴重感染。(97/9/1、98/9/1、99/2/1)

10.8.7 Daptomycin注射劑:(98/1/1)
1. 證實為MRSA (methicillin-resistant staphylococcus aureus) 複雜皮膚和皮膚組織感染,且證明為vancomycin抗藥菌株或使用vancomycin、teicoplanin治療失敗者或對vancomycin、teicoplanin治療無法耐受者。

2. 其他抗藥性革蘭氏陽性菌引起的複雜皮膚和皮膚組織感染或MRSA菌血症(含右側感染性心內膜炎),因病情需要經感染症專科醫師會診確認需要使用者(申報費用時需檢附會診及相關之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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